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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宣導和分享 2021-06-29 11:54 回上一頁

防疫期間相關勞動權益系列【招募】

防疫期間相關勞動權益系列【招募】 | 協會小編

2021年6月29日 週二 下午1:00·2 分鐘 (閱讀時間)

訊息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招募人員查看履歷時會注意的9 件事| Michael Page

防疫期間相關勞動權益系列【招募】

疫情衝擊勞動市場,三級防疫持續影響,

新型態的工作模式產生新的勞動議題,

本次針對防疫期間【招募】議題進行分享:

一、 因應疫情是否可要求已錄取之勞工延後報到?

雙方可自行議定,但仍應約定最後報到日期,如因疫情持續影響使報到日一再延遲,建議可考慮線上或遠距等非接觸方式完成手續;如已簽訂勞動契約,應公司要求延後報到期間應依法給付工資。

二、 因應疫情公司人力需求減少,是否能取消錄取通知?

如公司已發出錄取通知,也沒有明定勞動契約成立要件,則勞動契約在勞工收到錄取通知時就已成立,公司片面取消錄取恐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且即使勞動契約未成立,公司未有正當理由其錄取通知仍可能具有效力。

三、 如試用期間剛好遇到居家辦公,無法有效考核績效,是否能與勞工約定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之約定係為使勞資雙方在勞僱關係成立初期藉以互相觀察之用,故任職後數月方約定試用條款,該試用條款應無效;建議應該在簽訂契約時,約定得以延長試用之條款,使得公司有充分考核之機會。

四、 公司是否可於招募時要求勞工提出旅遊史、接觸史或病歷資料?

基於正當理由(如:保護既有員工、維持公司運作),符合正當性下公司在不影響當事人權益下可要求應徵者提出隱私資料。

五、 拒絕雇用曾染疫之應徵者是否違法?

雖然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所規定就業歧視範圍中不包含病史,但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公司仍構成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之就業歧視。

 

【節錄自勝綸法律事務所】

https://www.sllaw.com.tw/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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