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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4-11-06 00:00 回上一頁

﹝新聞﹞ 事業單位履歷表要求登錄個人隱私,已涉及就業歧視或就業隱私 勞動局籲注意 以免觸法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今(103)年6月接獲勞動部函轉15家事業單位履歷表格,疑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就業隱私規定案,經本局逐一函請15家事業單位陳述意見後,多數事業單位表示係因沿用既有表格並非惡意違法,且善意回應願意檢討修改,而本局亦將逐一列管、追蹤、輔導,並要求事業單位徵才之履歷表格及面試所詢問題皆應與實際職務所需相關,並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以保障求職者就業權益。

      長久以來,坊間履歷表格上常見之欄位有「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籍貫」、「役畢」、「健康紀錄」、「視力狀況」或「犯罪紀錄」,甚至有些大型企業舊式履歷表格還出現「宗教」和「黨派」等欄位。然而,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及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事業單位於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例如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明定保全人員之從業年齡及犯罪紀錄等限制規定外,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之事項,或以該限制項目據以篩選人才僱用,否則將涉及違反就業歧視或就業隱私規定,本局特別呼籲事業單位應立即重新檢視履歷表格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有正當關聯性,若無應立即修正,以免違反而受罰。

      另外,對於某些事業單位在徵才時詢問求職者懷孕計畫等隱私,除了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就業隱私規定外,亦會涉及違反懷孕歧視規定,而103年6月18日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後,雇主涉有懷孕歧視,除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外,違法之事業單位將被公佈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罰則加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呼籲事業單位徵才時務必依法辦理。

      勞動局將持續關心勞工權益,並將致力消弭就業歧視現象,以建構一個無職場歧視之友善城市。企業雇主或民眾若想進一步了解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歡迎洽詢1999轉分機7023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或至勞動局網站參考相關資訊。

 

 
  • 資料來源: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89734383&ctNode=62824&mp=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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