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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5-06-12 00:00 回上一頁

百貨業者對專櫃人員應負職安法責任

 有關近日報載勞工團體向北市勞動局申訴「百貨櫃姐成血淚奴工」,呼籲勞動局應該立即針對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實施勞動檢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已於6月8日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經查該公司未採取防止專櫃人員久站、長時間工作及職場暴力等相關措施,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之1、之2、之3及之5之規定,已要求該公司限期改善,如未依規定改善將依法裁處。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其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故依第51條:「第2條第1款所定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法之規定。」,勞動局職安科李科長表示百貨業者對專櫃人員具有指揮或監督之權,即應對專櫃人員負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責任。

     臺北市為百貨業最密集之城市,從業人員高達數萬人,為顧及勞工身心健康之維護,勞動局將行文要求本市所有百貨業者應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妥為規劃及採取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如未依規定確實辦理,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致發生職業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點閱: 796
  • 資料更新: 2015-6-10 10:25
  • 資料檢視: 2015-6-10 10:25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資料來源: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107152254&ctNode=62824&mp=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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