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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5-09-23 00:00 回上一頁

中秋佳節 北市府勞動局提醒相關勞動權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104年9月27日星期日為民俗節慶中秋節(農曆8月15日),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應休之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事業單位應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適逢該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因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減為每2週84小時產生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於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因此9月27日「中秋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1日工資,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至於採行排休制者,如已將中秋節應放假之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而該日(中秋節)則形成一般出勤日,亦為可行,惟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如該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日,應予補假1天。

   此外僱用「時薪制」員工之事業單位,尤其僱用比例較高之服務行業,如量販店、超商、餐飲業者,需注意基本工資為時薪120元,如經時薪制員工同意於9月27日中秋節出勤時應加倍給付時薪,亦即當日時薪為240元(120元*2)以上。

   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勞工之權利,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論處,可罰鍰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呼籲雇主事先與員工加強協商,以弭爭議。

     企業雇主或民眾對於國定假日出勤給薪如有問題,可洽詢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局勞動基準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http://bola.gov.taipei/ )參考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118982159&ctNode=62824&mp=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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