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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6-11-08 00:00 回上一頁

自105年12月1日起,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

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同時保障受僱者社會保險權益,勞動部放寬解釋,自本(105)年12月1日起,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同樣可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亦得遞延3年繳納。惟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之規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有鑑於實務上亦有雇主願意優於法令規定,同意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時,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然優於法令規定,不予併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是否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不無疑義。勞動部經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意旨,於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前提下,放寬解釋,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規定之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民眾如欲洽詢或瞭解育嬰留職停薪相關事宜,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

  • 業務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聯絡電話: 02-8995-6866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0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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